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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91民初1976号
原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如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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