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1055号
原告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上板城电子工业园区华飞街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职员,住承德市开发区上板城电子工业园区华飞街3号。
被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00元,由原告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