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91民初1976号之一
原告:山东迅实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鲁0391民初19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的存款,原告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无锡市海波干燥机械设备厂存款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