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5执3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58428428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胜利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24233259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2021)鄂0115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7020元、违约金76455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0元、执行费56828元。 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本案为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 二、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东洲胜利开发区办公楼(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53008)、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53009)、电炉车间(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62183)、仓库(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62185)、变电所(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62186)、食堂(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62187)、化验室(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62188)、机加工车间(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62189)、工业用地两处(不动产权证书号:抚顺国用(2006)字第0037号、抚顺国用(2006)字第0038号),上述八处房产两处土地本案均为轮候查封。 三、截至2023年2月8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证券数据。 四、2023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2021)鄂0115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