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5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干路1号云裳大厦9层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635061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5842842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9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卓越大件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运输费用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5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保全费1054元、执行费121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