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7089号
原告:广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