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08民初7730号 原告: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额结算欠款后方为被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8537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欠款4441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存在违纪行为和不良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原告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2月29日,被告在《薪酬结算单》和《确认书》上签字,对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和财务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根据《薪酬结算单》和《确认书》,被告已将该经济补偿金用于抵扣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款项,抵扣完成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结算欠款44410元,且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28日支付,现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在被告尚未履行支付义务前,原告有权要求暂缓为被告转移档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陈某某辩称,1.第一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原告应当立即为被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且被告保留就原告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要求原告赔偿的权利;2.针对第二及第三项诉讼请求,首先,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住房补贴协议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年限达不到5年系原告不续签劳动合同阻止了条件的成就,应当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薪酬结算单》、《确认书》系原告被迫于2020年9月29日补签,其中“住房补贴-94767元”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中也对该条款进行了撤销。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某某公司(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期限有效期从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聘用乙方在某某水力发电厂工作;第三十四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甲方未能及时为甲方办理离职手续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一)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018年1月1日,某某公司(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住房补贴协议书》,约定“二、乙方享受甲方发放的住房补贴:(四)乙方离职时,应按如下规定退住房补贴:在公司未连续工作满五年者,退还全部补贴金额;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的,退还已发放补贴款的40%;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六年,退还已发放补贴款的30%;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七年的,退还已发放补贴款的20%;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八年,不再退还已发放补贴款”。 2020年2月21日,某某公司向陈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与某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当日,陈某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名签收。 2020年9月29日,陈某某补签《薪酬结算单》〔2020〕01号及《确认书》,《薪酬结算单》载明“您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关您本人的薪资结算情况如下,请核对确认:经济补偿金48537元、绩效工资-5920元、总经理奖励600元、加班工资7140元、住房补贴-94767元、企业年金5170.68元……”。《确认书》载明“双方的财务结算情况详见《薪酬结算单》〔2020〕01号,经双方确认,应发应返还款项抵消后,陈某某尚欠某某公司应返还款项44410元,陈某某承诺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给某某公司”。 2021年2月1日,陈某某作为申请人(被反申请人),以某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65766元;反申请人请求: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结算欠款44410元。该仲裁委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川劳人仲案(2021)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被申请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8537元;三、驳回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后某某公司不服,起诉来院。 庭审中,双方陈述对经济补偿金金额48537元、住房补贴94767元本身无异议。某某公司举出《员工货币化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住房补贴情况说明、薪酬情况表、说明、离职员工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表等其单方制作证据拟证明原告某某公司已将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至被告陈某某账户。陈某某陈述《薪酬结算单》及《确认书》系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况下签署,且其中“退还住房补贴条款”属于显失公平条款,应予以撤销,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且承认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薪酬结算单》《确认书》、《员工货币化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修订)》《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说明及发放月份薪酬情况表》《住房补贴协议书》、调档函复印件、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及当事人在案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某公司是否应当为陈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是陈某某是否应当返还住房补贴。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终止。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陈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某某公司逾期未办理,业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当为陈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三年,且到期后系某某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某某公司并未举出证据证明陈某某在某某公司未连续工作满五年系其个人原因导致,某某公司以合同期限为三年自动终止、内部决定不续签的方式阻却了条件成就,故应当由原告某某公司来承担该不利后果。另外,某某公司举出《员工货币化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住房补贴情况说明、薪酬情况表、说明、离职员工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表等证据系单方制作,本院不予认可。综上,陈某某无需返还住房补贴94767元,本院确认某某公司还应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853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陈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8537元; 三、驳回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雅砻江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