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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322民初9563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村委会立即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96517元及利息(以661691.1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398779.2元;以3482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4039.8元;以69651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9日为423714.51元),扣除某村委会已支付的175000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9日,利息为651533.51元,本息共计1348050.5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30日,某公司与某村委会就“某村某线(某段Y150)”公路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总长度约为612米;工程总价为827771元,且为发包价包干;某村委会按工程进度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即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95%工程款,剩余5%工程款待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发包人若不如期付款按总额月息24%计等。同日,某公司、某村委会签订《工程补充协议》,工程总造价变更为996517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于2018年2月26日工程竣工且质量合格并交付某村委会使用。但某村委会却未依约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仅于2018年2月9日支付300000元、同年9月8日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19日支付125000元,剩余款项经某公司多次催告,某村委会仍未支付。某公司多次催促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但某村委会至今未向某公司支付,某村委会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某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某村委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某村某线(某段Y150)公路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工程补充协议》、道路工程竣工通知书、业务回单、收资料单、承诺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和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某村委会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及对某公司起诉事实的默认,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反映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某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某村某线(某段Y150)”公路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部分内容约定如下:一、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长度为612米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827771元;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五、合同主要条款5.2……待工程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付清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5%,余下5%待工程两年保修期(自交工验收合格起两年)期满后付清。甲方发包人不如期付款,按总额月息24%计,再如期拖延付款,乙方有权阻止道路通行;6.1实行发包价包干的工程,除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情形外,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等内容。同日,双方签订《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996517元,原造价少的168746元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给某公司。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2月26日竣工。案涉工程目前处于使某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9月8日、2022年1月19日向某公司付款300000元、50000元、125000元。经某公司多次催讨剩某村委会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施工合同书》《工程补充协议》,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一)案涉工程款结算情况。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造价为固某亦在《工程补充协议》上确认工程造价为996517元,故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为996517元。(二)案涉工程款支付及尚欠情况。按合某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某村委会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故付款条件因擅自使用而成就。某公司未提供某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的时间,故将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某已支付工程款475000元(300000元+50000元+125000元=475000元),故尚欠工程款521517元(996517元-475000元=521517元)未付。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计息利率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某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工程款5215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21517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6932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7917元,由某村民委员会负担90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1.诉讼费用缴纳提示 裁判文书生效之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缴纳诉讼费(在缴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缴纳情况)。未及时缴纳的,将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联系方式:0594-1****(诉讼服务热线)。 2.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方式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4050104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