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1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6943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皖0103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