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25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众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6943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府前路北苑名门A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7302992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9911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