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132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众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6943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担保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