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安徽北方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991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