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381民初684号
原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办事处芦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辰(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依法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湖北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