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81执异15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宝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思恩,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长水,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长水,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张远美,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高扬,男,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住广水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高长水、张远美、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城南工业园办公楼5幢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请求:请求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的价款中230万元优先支付给异议人。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已交付给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结算总价590万元,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230万元拒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二)》第17条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特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请求在拍卖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的价款在230万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高长水、张远美、高扬未履行本院(2018)鄂138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城南工业园办公楼5幢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广水市不动产全第0001211号】予以公开司法拍卖,两轮网上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工程,双方于2019年2月22日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904308.9元。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仅给付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部分款项,下欠230万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强制执行予以公开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广水市高祥麦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价款中优先支付其230万元工程款,该请求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远锋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孙桃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