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22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
谊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
路178-1号9362号。
法定代表人:朴鲜日。
申请执行人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告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4134.29元并承担自起诉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0年8月21日),因余额较少本院暂不予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D×××××、苏D×××××的车辆(查封到期日2021年10月15日),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查明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冻结、查封申请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04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