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976号
原告: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友谊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机修中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中冶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33元,由原告江苏**捆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