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971民初42173号 原告: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南环路新后街产业创新园G栋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23747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园林小区五栋地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1924773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万元;二、请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6万元为本金,按照LPR从2021年6月17日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暂计至2024年7月17日为30864元);三、请裁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东莞市生态园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11号废水池处理站和18号废水池收集池建设。工期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l3日。被告在合同签订进场7天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完成总量50%支付150万元进度款,支护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到90%,基坑回填并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到工程款的100%。如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原告完成施工并经检测合格后,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19万元。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93万元,剩余26万元未支付。《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也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200801的《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广东长盈扩建基坑项目)》,约定由原告承建东莞市生态园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基坑支护总价包干420万元,结算时不作调整,型钢及拉森IV型钢板桩超期租金除外。本工程开工日期由双方确定,自工程开工之日2020年8月4日至工程完工之日2020年9月13日,总工期为40个日历天。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7天支付100万预付款,完成总量的50%支付150万元进度款,支护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到90%,基坑回填并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到工程款的100%。 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4日开工,2020年9月13日完工,2020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 原告提交的《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决算表》记载,案涉工程合同金额420万元(含税),合同外工程结算金额99万元(不含税,协商双方确认),合计结算金额519万元。落款“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深圳分公司的印章,“乙方”处加盖了原告的印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原告提交了一份《委托书》复印件,该《委托书》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授权其深圳分公司为“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A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结算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93万元,欠付26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为被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以未付款2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结算次日即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另查明,原告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庭审中,原告主张,若其胜诉,申请法院退回其预交的、应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本息数额如何认定。 首先,案涉《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广东长盈扩建基坑项目)》是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决算表》上加盖了被告深圳分公司的印章,结合《委托书》的内容,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已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为519万元。 其次,按照《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广东长盈扩建基坑项目)》的约定,验收合格后60天内应当支付至工程款的100%,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93万元,该自认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26万元(519万元-49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按照《5G智能终端模组扩产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广东长盈扩建基坑项目)》的约定,验收合格后60天内应当支付至工程款的100%,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结算次日即2021年6月17日起算,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本院依照前述援引法律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2.96元,由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566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