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财保124号
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