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91民初3082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