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7699号
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芬,董事长。
被告: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华商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周承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孔慧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环
书 记 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