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2民初1632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恩: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员工,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法务,住海口市琼山区。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77元减半收取20938.5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