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583民初16856号
原告:南安市某村民委员会,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某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原告南安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立即偿还某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6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由某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审理过程中,某村民委员会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公司立即偿还某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5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某村民委员会借款(暂借某大桥建设工程款),某公司共向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计1315000元,某公司已收到全部借款。截止至起诉之日,某公司仅偿还某村民委员会借款800000元,尚欠某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515000元。上述事实有某公司盖章出具给某村民委员会收执的收款收据、某村民委员会汇款凭证、某公司汇款凭证等为据。现虽经某村民委员会催讨,某公司拒绝偿还。据此,某村民委员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20年间,某公司因承建某大桥需要,累计向某村民委员会借款1315000元,借款均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转账均备注“暂借某大桥工程款”,某公司并向某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均主要载明“预借某大桥工程款”或“暂借某大桥工程款”。借款后,某公司累计向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800000元。后某村民委员会以某公司未还款为由,某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5年11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
上述事实,有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并有某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某公司的企业信息、收款收据、企业网银电子回单、小额来账凭证、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为证。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视为对某村民委员会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借款给某公司,对于出借事宜某村民委员会虽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该规定系限制村委会的权利,结合收据载明的内容以及某村民委员会代理人的庭审陈述,某村民委员会借款给某公司的用途为承建某大桥需要,借款用途系用于该村工程建设,且本案并没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现某村民委员会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51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经某村民委员会催讨,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必然给某村民委员会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某村民委员会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2025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安市某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5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
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
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
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
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
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可立即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财产、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