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72944423E。
法定代表人:周梅凤,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志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