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永安市洪田镇大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25执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安市洪田镇大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大坑村。
主要负责人:罗洪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洪田镇大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81民初559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