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54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通运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新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