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02民初10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通运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台熙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被告:雍少良,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被告:石宝和,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杨利平,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公司)、被告***、雍少良、石宝和、杨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叶公司、被告雍少良、石宝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三叶公司、被告雍少良、石宝和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雍少良、石宝和的起诉。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光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