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6执4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就本院(2016)苏0706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706执424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