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540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铸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铸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