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03执1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59275419P,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4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告**公司在2020年10月底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汇成公司工程款530万元,原告汇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告汇成公司对**公司位于盐城市**街道办事处成**境内的1#生产车间及生产楼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公司未在2020年10月底前付清530万元的工程款,则徐承担违约金65万元。被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被告**公司撤回原告汇成公司要求撤销合同的另一案件,并不得再行主张。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11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021年5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9A幢208室(于2021年5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成**三组(于2021年5月20日轮候查封);2021年11月1日向高步前送达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步前处的房屋土地买卖应付款6007150元(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21年11月1日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本人,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1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