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特16号
申请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西路37号天虹大学生公寓北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广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申请人:盐城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盘湾镇盘湾街盘湾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朱礼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桦,江苏零距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案被申请人盐城广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 娟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王慧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