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广汇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宇。
被执行人:盐城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礼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广汇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33号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3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瑞星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登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