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572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建业路瑞都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广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中周,该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