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799号
原告:盐城市弘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成庄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道余,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建业路瑞都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广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弘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盐城市弘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弘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弘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盐城市弘扬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建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付春
书 记 员 郭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