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20号
原告:宁波和祺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北仑驰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和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驰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和祺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和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驰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和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