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8915号
原告:陕西远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7591047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规划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08102938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287177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远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远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远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旖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