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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418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某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黄某某以其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