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永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5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江永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开玉,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街道石榴湾社区丽景君临天下1幢24A08号。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彭仁钢,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永龙溪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郴州华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187元(其中案款540000元、执行费6187元、受理费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5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