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3民初5857号
申请人:上海晨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安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立,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北国际贸易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晨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北国际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9428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21942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北国际贸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9428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高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