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执保3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北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晨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安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北国际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晨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17)辽0103民初5857号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晨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9×××20)存款219428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