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03民初2855号之一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杨溪乡***家。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6元,减半收取1,105.3元,财产保全费984.24元,合计2,089.54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