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78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与金岭路交汇处新都汇3#楼2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8EX××××。
经营者:***,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53号,身份证号:1329241*********。
被执行人:***,男,1977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长丰城市段*****李家组44号,居民身份证36220219********。
被执行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098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申请***、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83民初1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筑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83民初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