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财保15号
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098523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帐号为:3500********的账户存款,冻结数额上限为400万元。***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帐号为:3500********的账户存款,冻结数额上限为400万元,期限一年。
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以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实时反馈为限。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