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弘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5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曾樟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冠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民主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友谊巷1号。
法定代表人:邵建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弘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冠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弘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乐芳
审判员***
审判员夏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