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13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弘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玉屏东路11号颐和苑号2楼17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350700574702810F。
法定代表人:曾樟程,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弘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为1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谢  志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