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绿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5执681号之四 申请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绿通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齐河绿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5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