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094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米市。
被告:上海飞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科技园区港德路68号8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飞弘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