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1542号
原告: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5号景天物业106室。
法定代表人:梅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常杰。
被告:北京市神州数码科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2层2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扬。
原告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神州数码科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