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5175号
原告: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3层312。
法定代表人:梅建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常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6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林钰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亚,该公司安全服务事业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永信嘉安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俞凯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