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云0303民初238号
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05223292XU
法定代表人:许中成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宏,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4313213326
法定代表人:梅娅,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兴红,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3684.9元,并就上述金额享有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款项的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计入结算审核部分工程款项利息,以843684.9元为本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自应付之日(2018年12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金额暂计:108327.9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5日,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就曲靖市沾益区小河底花乌市场(综合楼、副楼)建设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客观需求,2017年4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沾益区小河底花乌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与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义务。建设项目施工完毕后,曲靖市茂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结算,结算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结算工程量产生分歧。本着友好协商处理问题的原则,双方约定将争议部分进行搁置,暂时从结算中予以扣除,对未有争议部分双方于2018年12月19日达成审核结算书。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递交争议部分结算资料,被告均予以拖延并拒绝办理结算,经原告统计,目前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合计金额:843684.9元。
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大部分项目是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过结算的,未结算部分是原告擅自变更基础形式、扩大工程量及重复施工造成的。原告所诉的大部分我方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前给付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1000元。
二、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艳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