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21民初4502号
原告:湖南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挑水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高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2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湖南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高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原告湖南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珍